如何减少少年犯罪
马承霈
【案例一】
(以下个人和单位的名称均为化名)
车某某是南京某某大学的学生,不满十八岁,因琐事与同室同学成某某发生纠纷,因处理不当而矛盾激化。车某某去苏州纠集三位哥们,携带砍刀、伸缩棍等凶器,驾车来南京。到南京后,又纠集了十五位哥们和同学“好友”,补充了电警棍、橡胶棍、自来水管等凶器。在某某巷口,与成某某等人群体斗殴,导致两人轻伤。经过某某法院的审理,车某某等人犯聚众斗殴罪,被一审判刑。
【评论】
同室同学应该友好相处。每一位同学在自己“方便”的同时,应该自觉地考虑到是否妨碍了他人的学习和休息。独生子女易于形成只关心自己、不考虑他人的习惯。要主动利用集体环境来养成照顾他人、关心集体的良好习惯和品格。与同学产生矛盾时,要多严格要求自己、多为他人着想;自己解决矛盾实在有困难时,可请同学、好友、班干部、老师、有关管理人员、领导协调解决;切忌发火升级,切忌寻求帮派、黑社会“摆平”,切忌诉诸武力。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交友时,要多和那些好学上进、关爱他人的人交往,尽量少和那些不爱学习、好逸恶劳、损人利己的人打交道。在同学“好友”请你“帮忙”时,要冷静地分析:“帮”这个“忙”是否真是好事,是否违规、违法;不要被“哥们义气”所蒙蔽。只能帮人做好事,千万不能帮人做坏事。
【案例二】
吉某某17岁,淮安人,初中文化。父母给吉200元,让他去南京找工作,自谋生路。其父母则在另一外地打工。吉某某到南京后,住在一个同学的家里;找不到工作,钱花完了,与父母也联系不上。便与其他有类似情况的7位同学、同伙预谋抢劫。8人先后窜至安德门纬八路立交桥桥洞、东炮台某岔路口,对孤单的过路行人殴打、持刀威胁,劫得手机三部、人民币340元。法院判决吉某某等人犯抢劫罪,一审判刑,缓期执行。
【评论】
父母应该尽到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责任,不能叫未成年子女打工自力。退一万步说,即使让未成年子女体验生活打工,也应给以适当的经济保障和可靠的联系方式。不能采用“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办法,因为他们毕竟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也有权捍卫自己受教育、受抚养的权利;在遇到以上类似困难时,应该寻求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民警的帮助,千万不要结伙抢劫、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