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老年大学章程

作者:离退休工作处 时间:2022-04-21 点击数:

南京财经大学老年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京财经大学老年大学(以下简称“老年大学”)是以南京财经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以下简称“离退休教职工”)为主体,开展非学历教育的公益性的南京财经大学群众团体组织。

第二条 老年大学遵循“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原则,根据离退休教职工需求,以兴趣化为参照,开展快乐式教学,亲情式服务,民主化管理,注重实效,为离退休教职工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促进健康服务。

第三条 老年大学地址:南京财经大学离退休工作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四条  老年大学在南京财经大学离退休党工委和离退休工作处的领导下开展活动。老年大学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南京财经大学离退休工作处(以下简称离退休处)的工作指导与管理,以及省市相关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老年大学实行老年大学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原则上,校务委员会每四年进行一次换届。

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南京财经大学退休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离退休处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和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南京财经大学离退休处负责聘任。

第七条 老年大学设立校长1名,副校长2名,由校务委员会推荐并报离退休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 由校务委员会制定有关工作职责、项目活动、教学管理等老年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并报离退休工作处备案。

第三章 招生范围和学员管

第九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南京财经大学离退休教职工。在满足本校离退休职工需求的前提下,也可以招收本校家属和周边居民。

第十条 老年大学原则上按照年度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实行学籍管理,学员按照规定办理报名、入学及退学手续,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乐于学习、积极参与。

第四章 教学管理与课程开发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按《南京财经大学老年大学教学管理规定》执行,课程的开发和设置需结合离退休人员的实际需求和办学条件进行,原则上报名人数达到十人及以上,并且本校退休职工比例达到一半以上,方可开班。

第十二条 老年大学的课程应体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办学宗旨,以适合老年人的文学艺术、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与保健等课程为主。课程应制定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计划安排等。

第十三条 老年大学教材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内容健康、积极向上,教材选用由任课教师根据不同课程的要求推荐,如有特殊需要可请任课教师编写讲义。学员个人使用的教材及用具由学员自行购置。

第五章 教师选聘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实行聘任制。任课教师原则上主要从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具有从事老年教学经历的教师中选聘,也可以根据需要从市老年大学、退休教师和社会上热心且有特长的人员、少量在职教师中选聘。建立并逐步完善任课教师师资库,为未来老年大学的发展壮大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十五条 基于老年大学为非学历教育的公益性质,教师应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讲课酬金原则上参照市老年大学课酬标准支付。

第六章 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以南京财经大学专项拨款为主,接受社会资助或捐款为辅助;为确保教学质量以及便于对学员的管理,老年大学对校外学员实行收费,作为老年大学的经费补充。校外学员收费标准参照南京市相关老年大学课程收费标准收取;对校内学员,根据办班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不收费。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南京财经大学及国家的财务管理规定,所收经费统一开具财务处提供的行政事业收据,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接受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老年大学资产属于南京财经大学公有资产,执行南京财经大学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九条 老年大学校长离任时,应主动将财务情况列入离任报告并提交离退休工作处审核。

第七章 章程修改和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老年大学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离退休工作处要求,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应由校务委员会全体成员研究通过,并报离退休工作处备案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老年大学要修改、变更相关规定或制度事项,应经过校务委员会的研究,向离退休工作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离退休工作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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