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通知
全校各部门:
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通知(镇政发 [2007]117号)精神,在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下列人员(仅限原江苏财专参加镇江市医保人员)可以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现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2.市级及其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市学术技术带头人;
4.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
5.参照优秀拔尖人才保留标准执行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6.在职和退休的各级劳动模范,以及享受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特殊医疗补充保险资金的筹集:全国劳动模范和相当于全国劳动模范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或退休费总额,下同)的8%,省劳动模范和相当于省级劳动模范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6%,市级劳动模范和相当于市级劳动模范的先进生产(工作)者、获得镇江市人民奖章荣誉称号人员及优秀拔尖人才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4%,由其所在单位在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特殊医疗补充保险资金。
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享受如下待遇:
(一)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付金额(不含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先付部分、超范围药品、超报销项目和超过最高限额以上及不足缴费年限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同一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2000元以上至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㈤项规定的最高限额部分,由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支付;
(二)参保人员住院时使用的超出《药品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在国家药典所规定范围内)、超出《诊疗目录》范围的自费医用耗材的费用,以及床位费超报销标准费用(以镇江市一等病房床位收费标准为限),由特殊医疗补充保险资金支付40%;
(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门诊、住院时按规定应补助的医疗费用,由特殊医疗补充保险资金支付。
劳动模范和拔尖人才年度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全国劳动模范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6%划入;省劳动模范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4%划入;市级劳动模范和优秀拔尖人才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2%划入。
请各部门统计本部门符合条件人员,并收集相关材料(证书等),于3月15日前交仙林校医院220房间。
校医院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