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印发《南京财经大学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4-09 点击数:

关于印发《南京财经大学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江苏省委教育工委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出台《南京财经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二级党组织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将通知精神向全体党员传达到位。并安排专人对所属各党支部2017年度党费收缴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填写《2017年度党费收缴情况自查表》 (附件四),请于4月15日前将《自查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未尽事宜请与党委组织部联系,联系电话:86718715。

附件一:南京财经大学XXXX党委(党工委)、党总支XXXX支部XXXX年XX月党费明细表

附件二:南京财经大学XXXX党委(党工委)、党总支XXXX年在职党员党费汇总表

附件三:南京财经大学XXXX党委(党工委)、党总支XXXX年XX月党费统计表

附件四:2017年度党费收缴情况自查表

党委组织部

2018年4月8日

 

南京财经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党员增强党性观念的基本体现。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加强我校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工作专项检查中清理收缴的党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党组织和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党员,以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在编教职工党员

月交纳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标岗位津贴+省标生活补贴)-(失保+统筹+养老保险+医保+公积金+所得税等)

2.雇员制教职工党员

月交纳基数=(岗位工资+省标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保险费+公积金+所得税等)

上述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月交纳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

第四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月交纳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标岗位津贴+省标生活补贴+年薪制差额外)-(失保+统筹+养老保险+医保+公积金+所得税等)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以月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对于部分离退休党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 在校就读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按国家规定领取普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普通奖学金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比例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的交纳党费比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工作,严格计算工资基数,于每年1月按照每位党员当月工资标准核定出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八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党员可以按照本人真实意愿多交纳党费,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报二级党组织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做好收缴党费登记,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第十四条 各党支部填写收缴党费月明细表(表1),打印签字存档,并报所属二级党组织审核。二级党组织汇总形成党费收缴汇总表(表2)和统计表(表3),于每季度第3个月的15日前,将表2和表3打印签字盖章后装订成册存档,并将表2和表3电子稿打包发送党委组织部。所收缴的党费原则上应按月存入财务处党费专户,确有特殊原因的最迟不能超过当季,表3签字盖章复印件交财务处。补缴党费在表1补缴明细表中填报,每季度汇总统计填报在表2和表3中,其他同上。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略有结余的原则,精细合理使用党费,不能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

第十六条 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七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5.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6.关怀慰问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包括购买慰问品和发放慰问金。其中生活困难党员是指:因本人或家庭成员罹患重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慰问的党员;老党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和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党员。具体请参照《南京财经大学困难党员党内关怀慰问实施办法(试行)》(南财大党组字[2017]8号)执行;

7.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8.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 要建立严格的党费使用和审批制度。研究下拨和使用党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学校留存党费的使用由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履行审批职能,下拨党费的使用由二级党组织研究审批。

第十九条 从党费中报销费用应遵守学校财务报销制度,写明具体用途,列清使用明细和相关票据,由二级党组织审批,主要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处从党费中列支。在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工作中需要发放慰问金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调查摸底,确定发放对象和支出金额,按以上程序审批支取现金。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校党委和各二级党组织单独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党费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各二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等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人员工作变动应做好交接。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每年按照全校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60%下拨党费,由各二级党组织负责管理。按规定比例上缴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后,其余留存部分由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党组织和基层党支部书记作为各单位党费管理第一责任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按照规定开展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党费收缴工作的相关规定,宣传交纳党费的意义和党费收缴标准,教育引导党员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查自纠。

第二十三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各二级党组织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登记、建立台帐,根据党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并指导各基层党支部做好党费收缴记载,按时公布党费收缴情况等。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全校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各二级党组织和基层党支部也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坚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作为党建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组织专项检查,对不能及时、足额交纳党费的党组织,一律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上级要求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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