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2023年度起教职工及教职工子女医疗费报销政策调整的通知

作者:校医院 离退休工作处 时间:2022-12-31 点击数:



全校各相关人员:

按照南京市医保局统一工作部署,我校自202311日开始执行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因此,自202311日起,我校原校内报销政策停用,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又称医保卡)就医购药。现就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1.为保证202311日起能正常使用医保卡刷卡就医,请各位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教职工子女)检查确认自己是否持有医保卡(详细内容见人事处网站20221213日通知)

2.从202311日起,新参加本次南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原校内报销人员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子女,需使用医保卡就医购药,202311日后未使用医保卡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报销,同时,不能享受学校补充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政策。

3.教职工及退休职工在南京市或者镇江市医保定点公立医院、二级及以上民营医院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享受学校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待遇(二次报销),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二次报销。

教职工子女在参保地医保定点公立医院、二级及以上民营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险支付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享受学校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待遇(二次报销),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予二次报销。

其中办理了门诊特殊病种的,在门诊特殊病种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针对性药物治疗药品费用(“凭特药外配专用处方笺”)纳入二次报销范围。

4.目前正处于住院阶段的上述人员,请于202311日前办理阶段性出院手续,开具发票、治疗清单和出院小结用于校内报销(具体报销时间另行通知);202311日后仍需住院治疗者,请使用医保卡重新办理入院手续。

5. 二次报销政策详见即将出台的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及子女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医保卡使用的相关政策请关注各参保地医保中心网站。


后勤基建处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南京财经大学离退休工作处 @ 2020 版权所有

地址:南京市铁路北街128号    邮编:210003

电话:025-83495946(福建路)0511-88831477(花山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