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附:
南京财经大学章程(草案)
南京财经大学章程
(草案)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四章 重要决策与议事规则
第五章 学院(教学部)、研究院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七章 学生与校友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九章 学校文化与标识
附 则
序 言
南京财经大学是一所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工学、文学、艺术学、理学等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江苏省属大学。学校发端于1956年始建的粮食部南京粮食学校,1981年,在南京粮食学校的基础上成立南京粮食经济学院,1993年更名为南京经济学院,1999年南京物资学校并入,2000年,原南京经济学院、江苏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江苏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三校合并组建成新的南京经济学院,2003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正式更名为南京财经大学。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章程,作为办学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一章 总则
一、学校中文名称为南京财经大学,简称“南京财大”,英文名称为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英文简称为“NUFE”。
二、学校注册地为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苑路3号。
三、学校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五、学校开展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成人继续教育,适当开展留学生教育,努力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财经大学。
六、学校根据江苏乃至全国社会经济发展对相关人才的需求状况和自身办学能力确定办学规模。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七、学校以育人为本,统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努力提升办学质量与水平,积极发挥文化传承与引领功能。
八、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和调整专业规模和结构,制定招生方案。
九、学校作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相关培训活动(非学历教育)和专业咨询等社会服务工作。
十、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本科生、研究生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十一、学校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
十二、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在注重基础研究的同时,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应用研究与科技开发,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十三、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立足江苏,面向全国,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和为行业发展服务相结合,以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主。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四、学校注重文化育人,积极开展大学文化建设,努力弘扬和传承优良的民族文化。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十五、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接受江苏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管理,接受江苏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积极争取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支持。
十六、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学校的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七、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学校举办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办学的实际条件,在保证教职工和学生后续发展及资源合理使用的前提下,确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
十九、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培养合格的专门人才,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财经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党委领导下,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监督。即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监督”的管理体制。
二十一、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
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校党委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常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校党委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校党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党的有关制度实行党务公开。
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搞好组织、宣传、统战、学生及保卫等各项工作。
二十二、 中国共产党南京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
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三、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二十四、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党委决定聘任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五、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校根据职能与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行政机构,负责协调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事业规划与人财物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对教学工作进行决策研究、审议、监督、指导和咨询,负责人才培养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审议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等事项。
二十七、 学校成立教学质量评价与督导机构,吸纳主办者、用人单位、校友等相关方面的社会代表,通过必要的评估报告、反馈与督导工作,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二十八、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审议、批准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十九、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咨询与评审机构,负责审议学科、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权利和行政权利适当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设置,应由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组成,并兼顾学科布局上的合理性和委员的代表性。
三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三十一、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三十二、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三十三、学校设立学院(教学部)、研究院(所),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章 重大决策与议事规则
三十四、 党委常委会议基本规则
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职能,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常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常委会遵循以下议事规则:
(一)党委常委会议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党委常委参加。会议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分管领导提出,由书记在征求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若校长不是中共党员,应事先征求校长意见。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做调查研究和分析,并形成明确的意见和方案。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考核问题等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四)党委常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议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五)对党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常委成员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
(六)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及时编发《会议纪要》,报党委负责人签批。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和反馈工作。
三十五、校长办公会基本规则
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是校长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学校行政工作职责范围的重要问题和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包括:
(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需要参加会议。
(二)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由校长办公室汇总后报校长审核,在征求校党委书记意见后,由校长确定。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如果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校长同意。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成员意见后,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四)讨论重要问题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
(五)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事项,与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
(六)校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及时编发《会议纪要》报校长签批。校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和反馈工作。
三十六、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中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泄密。
三十七、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按照尊重教
职工、学生权益的原则,参照相关会议规则举行。
三十八、 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
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及其他重大改革举措必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关于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教育改革等与教师和学生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须征求教师、学生的意见,积极吸纳教师、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决策。
第五章 学院(教学部)、研究院
三十九、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制定实施学院内部财务与分配制度并报学校监察、财务等部门备案;
(七)拟订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八)就专业系、教研室等内部机构设置拟订方案,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九)根据学院实际和社会需求状况,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十、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这既是学院的领导体制,也是工作机制。坚持学院工作集体领导原则,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四十一、 学院工作重要问题的决策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形成。在学院的职权范围内,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党政共同负责的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学院院长、副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须经书记和院长共同协商研究决定。凡属于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的议题,一般由书记主持;凡属于学院行政负责的议题,一般由院长主持。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院工会主席也应参与讨论决定。
四十二、 学院党委(总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通过基层党员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学院院长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决定,校长任命。
四十三、 书记和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其职责与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书记应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应支持书记按其职责开展工作。
四十四、 学院党委(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领导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保证校党委各项决策的贯彻执行,促进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和学校事业的不断发展。
四十五、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
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十六、 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审议机构,依照学
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有关专业与学科建设、专业职称职务评定及学院其他重大学术事务决策都须经过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
学术委员会应由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组成。
四十七、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
制度。学院事业发展规划、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及其他重大改革举措必须经过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十八、 学院在规划制定、招生就业、思想品德教育、
教学质量保障等方面接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十九、 独立建制的教学部、(实验、实践)教学中心根据自身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学院管理运行。
五十、 学校根据专业学科状况和社会需要设立研究院(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等专门研究机构,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工作,并为人才培养工作提供理论和实践等方面的帮助与支撑。
第六章 教职工
五十一、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五十二、 学校教职工任职管理制度:
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根据聘任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公开招聘聘用部分岗位的雇员制工作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雇员制人员同工同酬,并享受编制内员工同等的政治待遇。
(二)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五十三、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公平获取劳动收入,公平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有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十四、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提升学术水平;
(五)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五、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按照兼顾
效率和公平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职工收入分配办法。
五十六、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
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为教师素质的提升提供必要的物质资助和政策支持。
五十七、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
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与校友
五十八、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五十九、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政策规定,按照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要求,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生。
六十、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活动;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十一、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十二、 学校帮助建立和完善学生会等民主管理的学
生组织,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六十三、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保
障学生合法权益。
六十四、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十五、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
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六十六、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
或纪律处分。
六十七、 学校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其监护人了解其学
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十八、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六十九、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
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七十、 凡在本校及其前身、合并学校学习过的各种
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曾在本校各个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特聘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它兼职人员,都属本校校友。
七十一、 学校成立校友会。校友会作为独立法人开展
活动,以服务校友、服务母校、贡献社会为宗旨。学校校友会会长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七十二、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
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七十三、 学校依法设立南京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
会,作为独立法人开展资金募集工作。基金会遵守自愿原则依法吸引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按章使用,接受上级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和人员按照自愿与合法的原则,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基金。
七十四、 学校与南京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联合注册举办独立学院红山学院。红山学院接受南京财经大学党委的政治领导,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相关院部的专业支持,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管理。
七十五、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
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积极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侵吞学校资产。
七十六、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
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依法接受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七十七、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
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七十八、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
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七十九、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
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文化与标识
八十、 学校校徽为印有毛体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供教职工和学生佩戴使用。
八十一、 学校校标为印有类似学校图书馆建筑图案、
1956年建校时间、上下环分别印有英文和中文校名的圆形标识,供各类公共活动场所宣传使用。
八十二、 学校校旗为-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色毛
体字的校名。
八十三、 学校校歌为《南财大之歌》,集体作词,邹建
平作曲。
八十四、 学校校训为“自谦、自信,务实、超越” 。
八十五、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8日。
附 则
八十六、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
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八十七、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
公开征求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并征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章程草案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八十八、 学校章程草案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
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并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八十九、 本章程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或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目标与理念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改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九十、 本章程由学校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附件(略):校徽、校训、校歌
校徽
校训
校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