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四厅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在宁省级机关新老职工住房补贴政策的通知》(苏事管【2016】77号)通知精神,我校拟对教职工提租补贴、住房补贴比例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内容
本次教职工提租补贴、住房补贴调整只涉及调整比例,基数不变。
项 目 |
涉及人员 |
调整比例 |
文件规定执行时间 |
提租补贴 |
老职工(离退休人员、1998年11月30日前工作的在职在编及雇员制人员) |
15%调至20% |
2017年1月 |
住房补贴 |
新职工(1998年11月30日后工作的在职在编及雇员制人员) |
22%调至24% |
2017年1月 |
注:基数为2016年12月份的教职工工资收入(含绩效调整后工资数)为基础,最高不超过南京市2015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20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6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770元),离退休人员已从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25%计算基数。调整基数和人数以人事处确定数为准。 二、本次提租补贴、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1. 老职工1-5月份补发的提租补贴在6月份连同工资一并发放;
2. 新职工的住房补贴,1-5月份增加部分也在6月份连同工资一并发放,从6月份开始,22%部分仍缴存职工住房补贴个人账户,增加2%部分随工资每月发放。
人事处、财务处
2017.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