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党工委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南财离退党字〔2022〕1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离退休党工委会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离退休党工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加强自身建设,履行政治责任,组织和引导离退休教职工关心学校发展,自愿量力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关心下一代等方面多做贡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工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二、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工委委员会议主要议事范围和内容: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议决定;
(二)离退休党工委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
(三)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党员发展、离退休党员教育管理、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及考核等工作;
(四)推选出席学校党代会代表人选、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和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五)离退休教职工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等工作;
(六)其他需要离退休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党工委委员会议议题由离退休党工委书记确定。党工委委员和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交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办公室汇总后报离退休党工委书记审定。
第六条 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书记应在会前与委员进行充分沟通。
第七条 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方面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以及问题的解决方案、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由办公室提前送达至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的,应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四、会议召开
第十条 党工委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党工委委员会会议由离退休党工委书记主持。
第十二条 党工委委员会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书记请假。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书面表达。
第十三条 出席党工委委员会会议的成员为离退休党工委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扩大出席会议人员范围,由全体委员会前商定。
第十四条 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五、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党工委委员会议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委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最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 党工委委员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可进行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时审批两个及以上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批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党工委委员会议对出席会议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冷静处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以求裁决。
第十九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会议记录人员向其转告本次会议决定、决议事项。
六、落实督办
第二十条 离退休党工委委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决定或决议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工委委员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紧抓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事项,各支部应当及时执行,并向书记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党工委委员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可以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下属有关党支部。
七、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党工委委员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当事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党工委委员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离退休党工委委员会制定,由离退休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